兰州工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兰工院 [2016]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获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对象是指科研成果第一单位署名为兰州工业学院的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兼职人员。
第四条 科研奖励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五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立项项目及获得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项目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各类基金项目,科技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计划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10%奖励,从学校对该项目的配套经费中支出。
(二)主持省部级项目(各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部除外)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计划项目,省部级政府其他科技项目)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奖励。
(三)主持横向项目(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项目实际到账经费总额(工程性项目扣除直接成本)达到3万元以上,按项目到账经费的5%奖励。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认定
主持纵向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学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主持横向项目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为依据,其核定经费须到达学校财务账户。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经费的使用
(一)奖励经费由课题组主持人领取,自行分配。
(二)无故终止的项目,将追回立项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等成果实施的奖励。其中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发表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和标准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中国科学》(A、B、C、D、E、F、G)、《科学通报》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2500字以上)、光明日报(理论版,2500字以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二)发表学术论文被检索、转载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表
检索或转载名称 |
奖励金额 (元/篇) |
备注 |
SCI(科学引文索引) |
10000 |
|
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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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工程索引)期刊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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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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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
3000 |
|
新华文摘部分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2000 |
|
CSCD(中国科学引文索引) 来源刊 |
1000 |
|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刊 |
1000 |
|
EI(会议)、CPCI(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
1000 |
|
第十条 论文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兰州工业学院,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通讯作者的论文,可由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自行协商申报奖励,以申报人为准,但不重复申报。论文发表、检索和转载不重复奖励,并以高额奖励计发奖金。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按150元/万字进行奖励,学术专著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是对由学校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的奖励。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有效、合法、完备。奖励金额主要依据成果创造的技术性纯收入,成果转化应用率以及研究、开发工作前景进行综合评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获得发明授权,每项奖励1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0.3万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0.2万元。专利权人为兰州工业学院的专利可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校教职员工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的再奖励。
(一)对于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国家级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2.省部级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3.市厅级等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0.8万元;二等奖奖励0.5
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市厅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0.3万元;二等奖奖励0.2万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二)对于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为国家级、省部级的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金额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额以完成人排序折算,标准如下表:
获奖科研 成果级别 |
奖 励 金 额 所 占 比 例 |
第2名 |
3名 |
4名 |
第 5名及以下 |
国家级 |
100% |
80% |
60% |
按 20%递减 |
省部级 |
80% |
60% |
40% |
按 20%递减 |
获奖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并以高额奖励计发奖金。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写《兰州工业学院科研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学校组织上一年度科研业绩奖励集中申报,审核通过后,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兰州工业学院科研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高级别科学研究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套经费的范围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资助项目主要指以兰州工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准立项的“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局)纵向项目,且结项时项目负责人仍任职于兰州工业学院。
第二条 获得立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额度
(一)“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地区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不含西部项目)获资助经费30万以上,每项配套30万,获资助经费不足30万(含30万)按1:1配套资助。
(二)国家自然基金地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局)项目获资助经费15万以上,每项配套15万,获资助经费不足15万(含15万)按1:1配套资助。
第三条 纵向项目子课题、横向项目及各类校级项目不予配套资助;采用协议、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划转经费的,划转部分不予配套资助。
第四条 科研配套资助经费随其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研处审核阶段性成果,按进度、按需求分批配套到位,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已向学校提出调离申请的,其立项项目暂时不予配套资助;已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前须退回相关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执行《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