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兰工院 [2019]153号
为强化学校教学建设,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调动教师、教学管理和教辅人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深化教学改革,培育教学成果,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二条 教务处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第三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要为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研究内容
第四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培养模式研究;产学研合作培养人才体制机制研究。
(二)大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
(三)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研究与改革、实践教学的改革与研究。
(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教育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五)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六)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试题库建设等各项教学建设研究。
(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其他问题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校每年定期公布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组织教改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已经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有关方面立项课题的不再重复申报。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者作为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 项,项目主持人应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各院(部、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好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学院(部、中心)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立项评审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立项项目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教育教学改革方针政策,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
(二)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总体部署。教学改革项目要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校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要点为依据,重点研究本科教学工作中急需改革的重要问题。
(三)向教学一线倾斜。项目立项评审坚持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立项项目教学一线教师的项目应占2/3以上。
(四)质量优先、宁缺毋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评审时坚持评审标准,优先立项创新性强、可行性高、论证规范,申报质量高的项目。对于选题与论证质量差的项目,即便有立项指标,也不予立项。
(五)实行限额推荐。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师人数与承担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任务的大小,测算各教学单位推荐限额。学院严格按照推荐名额进行推荐。省级教改项目在校级教改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六)所立项目应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能带动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能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九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教务处下发组织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文件。
(二)申报者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三)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申报名额,组织项目初审与推荐,并签定项目审核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负责资格审核,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条 立项项目质量要求与基本标准:
(一)项目选题符合教改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
(二)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教改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三)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四)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五)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六)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并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二)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项目归属单位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负责人制定好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三)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各单位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项目年度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公布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归属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一)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但须经项目归属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依托单位,须经原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内容;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四)项目组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主持人提出撤项申请。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及其剩余部分经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须按管理程序进行验收和结项。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结题报告书、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改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教改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
(一)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
(二)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
(三)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各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结题成果进行审核。项目结题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中设定的各项研究任务与改革工作已全部完成,结项成果与预期成果基本一致;
(二)有完整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施过程支撑材料。
(三)重点项目结项时项目组至少公开发表2 篇教改论文,其中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须在《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期刊上至少发表1 篇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一般项目结项时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1 篇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为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凡发表在半月刊、旬刊等非奖励期刊上的教改论文不予认可。
(四)公开发表的教研教改论文必须标注教改项目名称与项目立项编号。
(五)经费开支与预算基本吻合,开支项目合理合规合法。
第十九条 教务处在公布年度立项项目文件时,同时公布项目验收结题结果。验收结题结果分为优秀、通过、暂缓通过、撤销立项;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须按程序再次提交结项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的,经申请可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撤销立项。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研究过程的相关中期检查、结题评审结果将纳入年度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
第七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与各教学单位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第二十四条 教改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具体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与评奖
第二十五条 对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被学校评为结项优秀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奖励办法》执行。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成果认定,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教学职称评审教学科研成果分类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